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10民初136号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付蓉。
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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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学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付蓉。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学之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西关南园**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荆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浩,山西省临汾开发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学府中心)、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博源公司)因与被告临汾市学之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学之府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安学府中心、西安博源公司的代理人吕海霞、被告临汾学之府公司的代理人张晋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学府中心、西安博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6万元;
4、要求被告在山西日报、太原日报、临汾日报显著位置及被告微信群、QQ群等媒介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连续30天以上以消除影响;
5、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一西安学府中心自2007年成立,2009年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专业从事考研辅导培训。
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一的开办人投资设立了原告二西安博源公司,将原告一的业务转移至原告二,并许可原告二适用“学府考研”的全部品牌和教育资源。
原告一在2007年成立时便在教育服务上使用“学府考研”字号,后续经营过程中又使用了相关标识图形,字号与图形使用范围包括各大教学点、加盟或直营分校以及室内、广告海报、宣传册、招生简章等多个地方。
2018年11月21日,原告一的“学府考研”商标注册成功。
原告在使用“学府考研”商标的同时,将相关标识图形作为服务装潢予以修饰,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该图形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
原告自2007年开办至今,发展成为全国规模和影响力数一数二的名牌考研辅导机构,在教育行业荣获总舵荣誉,在全国考研辅导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临汾学之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即宣传图册上多处显著性使用原告的“学府考研”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临汾学之府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相关标识图形近似的服务装潢,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学府考研”字号从2007年开始使用,而被告成立于2018年10月,其字号“学之府”与原告字号“学府考研”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被告临汾学之府公司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擅自使用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服务装潢相近似的字号和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西安学府中心为证实自己主张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包括原告西安学府中心的成立资料、原告经营情况、荣获诸多荣誉的证据、被告经营场所的宣传情况等。
被告临汾学之府公司辩称:1、原告二西安博源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二与原告一的关系为内部授权,原告二与被告无关。
2、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告与原告一自2013年起有长达六年的加盟、合作关系,而原告一却只字未提。
2013年至2017年,被告加盟原告一的西安学府考研临汾市××府考研”的名称进行宣传招生;
2017年1月31日后,由于加盟门槛提高,被告暂时未与西安学府中心进行加盟续约;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间,原告西安学府中心一直与被告保持着联系,邀请被告参加相关项目的推介,期间被告使用的仍是加盟时使用的北京中创教育考研课程及资料;
2018年9月16日,原告西安学府中心与被告签订了2019考研招生合作协议。
3、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临汾学之府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6日,而原告西安学府中心的商标“学府考研”是2018年11月21日注册成功。
被告日常宣传中的图形、字号、名称与原告有所不同,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独立个体(以店内2019年-2020年宣传图册为据),双方偶然的相近不等同于完全相同。
另被告由于在2013年至2018年有着长达6年的加盟、合作关系,在被告公司经营场所内难免留有加盟期间的个别服务标识、背胶广告或服务装潢,被告授课老师也并非原告的独家师资。
被告公司2018年10月16日成立后,从未使用“学之府”字号对外宣传考研,使用的是“临汾教育中创考研学习中心”的名称,而且图形LOGO与西安学府考研不同。
由于被告长期都是以原告学府考研临汾分校的名义存在,自然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影响力,故根本构不上被告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以及不正当竞争。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临汾学之府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与原告的合作协议、被告成立后使用的宣传图形与名称、原告公证取证的场地现已经拆除的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安学府中心于自2007年成立,2009年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专业从事考研辅导培训。
原告西安学府中心在2007年成立时便在教育服务上使用“学府考研”字号,后续经营过程中又使用了相关标识图形,字号与图形使用范围包括各大教学点、加盟或直营分校以及室内、广告海报、宣传册、招生简章等多个地方。
2018年11月21日,原告的“学府考研”商标注册成功,注册号为:27651790A,注册类别为第41类,核定使用范围为:职业再培训、就业指导、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实际培训和辅导。
原告在使用“学府考研”商标的同时,将相关标识图形作为服务装潢予以修饰。
2017年12月26日,原告西安学府中心的开办人投资设立了原告西安博源公司,将原告西安学府中心的业务转移至原告西安博源公司,并许可原告二适用“学府考研”的全部品牌和教育资源。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临汾学之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荆临平以个人名义加盟原告一的西安学府考研临汾市场培训项目,并以“学府考研”的名称进行宣传招生;
2017年1月31日后,由于加盟门槛提高,荆临平暂时未与西安学府中心进行加盟续约;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间,原告西安学府中心一直与荆临平保持着联系,邀请荆临平参加相关项目的推介,期间荆临平使用的仍是加盟时使用的北京中创教育考研课程及资料;
2018年9月16日,原告西安学府中心与被告签订了2019考研招生合作协议。
在此期间,荆临平一直使用原告的名称、服务装潢,以原告的名义在临汾开展考研培训业务。
2018年10月16日,荆临平成立临汾市学之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在2018年的宣传中,由于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故部分使用了“学府考研”的名称,同时加入了“中创考研”“启程考研”的字号,2019年10月后,被告则更换了新的宣传图样,使用“启程教育”“启程考研”的字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学府中心拥有“学府考研”商标,以及相关的标识图形作为服务装潢标识,原告西安学府中心在长期使用中,积累了一定的口碑和知名度,依法享有上述商标与服务装潢图形的知识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临汾学之府公司虽成立于2018年10月16日,但在成立之前,其法定代表人荆临平一直与原告西安学府中心存在加盟与合作关系,荆临平在合作与加盟期间,被授权使用了原告的名称以及相关的服务标识具有合法性,也是原告认可的事实。
原告主张的侵害事实源于原告在2019年4月的公证取证中获取的证据,对此被告辩称在这个期间原告发现的情形,系被告基于以前合作加盟过程中遗留的部分未及时清除的标识,被告公司成立后日常宣传中的图形、字号、名称与原告有所不同,并没有使用原告的字号和图形。
综上,被告基于以前的加盟合作关系,在经营场所遗留部分原告的字号与服务装潢图形,并且后对上述字号已经更换,经营场所也已经拆迁。
原告对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