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xxxxxxxx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睢宁县睢城镇家如旅社,经营地xxxxxxxxxxxxx经营者:许芹,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睢宁县睢城镇家如旅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民终1983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睢宁县睢城镇家如旅社银行存款4.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