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8民初4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鑫皇冠名酒保真店,,住所地:焦作市东二环路经营者:刘洪勋。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鑫皇冠名酒保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470448号“洋河”、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第4662735号“海之蓝”注册商标的产品;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35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庭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00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