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4449号原告:深圳极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南山智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X。
法定代表人:罗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崇慧,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伦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用代码×××90P。
法定代表人:彭佛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极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伦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极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由原告深圳极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6900元,由原告深圳极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王 超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