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71民初40号 原告:叶剑峰,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城西乡西岸村,注册号:361000210004048。
法定代表人:曾茂荣。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D区27栋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G。
经营者:曾敏华。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嵘,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涔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叶剑峰与被告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叶剑峰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剑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叶剑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