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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峰与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71民初40号
案件名称叶剑峰与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剑峰;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71民初40号 原告:叶剑峰,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城西乡西岸村,注册号:361000210004048。

法定代表人:曾茂荣。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D区27栋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G。

经营者:曾敏华。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嵘,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涔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叶剑峰与被告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叶剑峰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剑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叶剑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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