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17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xx镇xx城xx区x-xx号。
经营者:王付堂,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晋源路18号(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南头镇永辉路67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曾凡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豪,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以下简称阿斯丹顿商行)、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鑫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梁志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斯丹顿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阿斯丹顿商行立即停止在宣传图册及名片上使用“欧派”文字;
2.阿斯丹顿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3.鑫邦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标注“有家有爱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4.二被告就本案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0元。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公司所拥有的“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2017年2月,欧派公司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为60xxxx,进一步奠定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
“欧派”不但是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欧派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8月,欧派公司发现阿斯丹顿商行在其门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吸油烟机,该产品及外包装等处标注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及“生产商: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信息。
二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店铺、产品上使用“欧派”“有家有爱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不仅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欧派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阿斯丹顿商行立即停止在宣传图册上使用“欧派”文字。
阿斯丹顿商行未作答辩。
鑫邦公司辩称,1.鑫邦公司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鑫邦公司与欧派公司未处在同一相关市场,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且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也为合法注册、独立经营的公司,与欧派公司亦不存在关联。
欧派公司主要在橱柜产品上知名,而非吸油烟机产品,一般消费者不会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即使鑫邦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也未给欧派公司造成损失,且欧派公司针对类似多次重复索赔,对鑫邦公司应酌情免除赔偿或降低赔偿金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均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予以认定;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欧派公司提供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予以认定;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260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在与原件核对后出具,且公证书包括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的是欧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7.(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49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真实性可予以确认,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
8.《临川晚报》《深圳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橱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杂志,虽为复印件,但其反应的事实均通过电视、平面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能够证实欧派公司的广告宣传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欧派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临川晚报、××特区报、安庆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多处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7年8月27日,欧派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9月4日,在该公证处张秀萍、徐浩的监督下,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河南省新郑市××镇××城××—××—××—××号的“阿诗丹顿”店铺,购买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及净水机一套。
王守贞用支付宝付款,后取得该店《销货清单》、名片、印有“OPDIAN欧派厨卫电器(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册各一本。
王守贞对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对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公证员对购买实物进行封存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7年10月19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49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证实。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吸油烟机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纸箱,内有家用吸油烟机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
其中,家用吸油烟机外包装箱标注“OPAICN、有家有爱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生产商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网址”;
吸油烟机面板标注“OPAICN、有家有爱有OPAICN”。
使用说明书封面标注“OPAICN、有家有爱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封底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生产商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客服热线”。
阿斯丹顿商行成立于2016年10月18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厨房电器、卫浴批发零售。
鑫邦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抽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炉具、卫浴洁具、厨房用品、家用电器、五金配件。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阿斯丹顿商行、鑫邦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9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460元、差旅费3000元,但其仅提供了公证费的单据。
欧派公司、阿斯丹顿商行、鑫邦公司均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阿斯丹顿商行、鑫邦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提供的(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49号公证书内容显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在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镇××城××—××—××—××号的阿诗丹顿店铺购买,与本案阿诗丹顿洁具商行住所地基本一致,且阿斯丹顿商行亦未提出异议,本院认定阿斯丹顿商行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产品是否由鑫邦公司生产、销售;
2.阿斯丹顿商行是否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
3.阿斯丹顿商行、鑫邦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赔偿主体及数额。
焦点一。
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吸油烟机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本院予以认定。
被控侵权的吸油烟机外包装箱、使用说明书均标注生产商为鑫邦公司及地址、电话、传真、网址信息,鑫邦公司确认上述信息为其公司信息。
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
虽鑫邦公司辩称其未生产涉案吸油烟机,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鑫邦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的吸油烟机系鑫邦公司生产并销售。
焦点二。
阿斯丹顿商行在其宣传图册油烟机产品系列突出使用“欧派”二字,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阿斯丹顿商行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与欧派公司有某种关联,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
欧派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的吸油烟机产品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鑫邦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抽油烟机,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
涉案吸油烟机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该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阿斯丹顿商行销售涉案吸油烟机的行为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鑫邦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吸油烟机的行为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均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欧欧派公司主张鑫邦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OPAICN”的吸油烟机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有家有爱有OPAICN”与欧派公司的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结构、读音相似,其中的差异部分OPAICN中的“OPAI”为欧派读音,与欧派公司的第7731876号“OPPEIN”比较,二者均由字母构成且个数及首尾字母相同,在涉案吸油烟机产品、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标注与欧派公司广告语十分相似的“有家有爱有OPAICN”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生产者产生误认,以为该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焦点四。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阿斯丹顿商行、鑫邦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阿斯丹顿商行、鑫邦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欧派公司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
2.阿斯丹顿商行、鑫邦公司的经营规模;
3.阿斯丹顿商行、鑫邦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
4.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
5.鑫邦公司作为生产者、销售者涉及多宗诉讼等因素,酌定阿斯丹顿商行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鑫邦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阿斯丹顿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宣传图册中使用“欧派”文字销售吸油烟机的行为;
二、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三、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四、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5元,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负担165元,由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