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民初166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博大烟酒店,经营场所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财富街10号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NXQPH05。
经营者:高垒垒,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博大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7日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