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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雷二清、中山市黄圃镇盛鸿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596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雷二清、中山市黄圃镇盛鸿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雷二清;中山市黄圃镇盛鸿电器厂;蒋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59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二清,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盛鸿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观仙北路5号之一。

主要负责人:蒋燕。

被告:蒋燕,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雷二清、中山市黄圃镇盛鸿电器厂(以下简称盛鸿厂)、蒋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雷二清、盛鸿厂、蒋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二清立即停止在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雷二清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3.判令被告盛鸿厂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标注“有家有爱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4.判令三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欧派公司所拥有的“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2017年2月,原告欧派公司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为60xxxx,进一步奠定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

“欧派”不但是原告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原告欧派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6月,原告欧派公司发现被告雷二清在其开设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标有“有家有爱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说明书等处标注有“有家有爱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外包装注明制造商为被告盛鸿厂。

被告盛鸿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蒋燕是其投资人,被告雷二清、盛鸿厂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欧派公司的商标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蒋燕作为盛鸿厂的投资人,应当对该个人独资企业的侵权之债承担无限责任。

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雷二清、盛鸿厂、蒋燕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均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原告欧派公司提供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在与原件核对后出具,且公证书包括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原告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的是原告欧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7.(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3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雷二清、盛鸿厂是否构成侵权,则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

8.《临川晚报》《深圳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橱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杂志,虽为复印件,但其反应的事实均通过电视、平面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能够证实原告欧派公司的广告宣传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厨房用吸油烟机等,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欧派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临川晚报、××特区报、安庆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盛鸿厂是蒋燕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2年6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

2017年6月17日,欧派公司授权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6月2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处公证人员徐某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使用该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上以198元的价格向掌柜名为“leq1213”的“厨卫家电厂家专售店”网店购买了吸油烟机一台,运单号码为66329xxxxx,物流公司为德邦物流。

2017年6月23日,在张某、徐某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大道(万集货运市场对面)的“德邦”物流营业部,提取了外包装完好、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为66329xxxxx。

公证员用公证处封条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密封,密封后的物品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7年6月24日,在张某与徐某监督下,王守贞使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对编号为303867710120xxxxx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

2017年7月18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36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公证书内容显示,掌柜名为“leq1213”的“厨卫家电厂家专售店”网店经营者是雷二清,网店内展示的吸油烟机等产品的详情使用了“欧派”字样进行表述。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吸油烟机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打开外包装箱,内有吸油烟机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及防伪合格证一张。

吸油烟机面板上标注“OPAICN”商标、“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产品防伪合格证上标注有“OPAICN”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产品外包箱上黏贴的产品信息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均标注有生产商为“中山市黄圃镇盛鸿电器厂”,且标注的地址与盛鸿厂的登记地址基本一致。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雷二清、盛鸿厂、蒋燕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8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98元、差旅费3000元,但其仅提供了公证费的单据。

欧派公司、雷二清、盛鸿厂、蒋燕均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雷二清、盛鸿厂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根据(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36号公证书内容显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雷二清设立的“厨卫家电厂家专售店”网店所销售,且雷二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定雷二清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同时,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吸油烟机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该公证证据保全的吸油烟机产品的产品信息标签及产品说明书上均标识生产商为盛鸿厂。

产品信息标签、产品说明书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

盛鸿厂对其亦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的电热水器是盛鸿厂生产并销售。

欧派公司是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欧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欧派”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雷二清在其设立并经营的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对吸油烟机产品进行描述,起到了商品识别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雷二清销售的吸油烟机与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为同类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设的店铺及销售的吸油烟机等产品来源于欧派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雷二清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欧派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的吸油烟机商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盛鸿厂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

盛鸿厂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上及交易文书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盛鸿厂为欧派公司的关联企业,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盛鸿厂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雷二清作为销售者,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雷二清、盛鸿厂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至于欧派公司主张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意见,因“有家有爱”不是欧派公司专有的部分,“有家有爱有OPAICN”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欧派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金额。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雷二清、盛鸿厂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雷二清、盛鸿厂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雷二清、盛鸿厂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雷二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盛鸿厂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盛鸿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蒋燕是其投资人,欧派公司主张蒋燕对盛鸿厂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雷二清、盛鸿厂、蒋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雷二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上使用“欧派”文字销售吸油烟机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雷二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文字的吸油烟机产品;

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盛鸿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四、被告雷二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盛鸿电器厂、蒋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由被告雷二清负担330元,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盛鸿电器厂负担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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