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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刘翠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4民初97号
案件名称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刘翠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刘翠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初97号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张华。

被告:刘翠翠,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霄,女,汉族。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翠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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