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初97号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张华。
被告:刘翠翠,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霄,女,汉族。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翠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