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547号原告:杨永台,男,台湾居民,1950年8月10日出生,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晓刚,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杨永台与被告薛晓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杨永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永台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