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440号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博。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胡 宓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