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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09执1432号
案件名称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9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商新区高新路**自主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建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树荣。

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双方确认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费用共计62500元,由被告于2018年1月10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城西支行,账号:25×××01),如被告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未支付款项及本案受理费2637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为2637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137元,申请执行费877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2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

2、2018年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同里镇××村房地产[房产证号:25××**,土地证号:吴国用(2015)第**]、黎里镇金家坝金莘公路2559号房地产[证号: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30289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得知,各被执行人均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2018年8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案号:(2018)苏0509破62号。

管理人:清算组(刘剑宇:63980877)。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2018)苏0509破6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裁定受理了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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