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2995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咏咏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副食区**) 经营者:陈小华,男,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咏咏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