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2926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姐妹超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迎宾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K75625。
经营者:汪文梅,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寿区姐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