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丹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前王组。
法定代表人:涂利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伟,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亮,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鸿鑫丽雅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乡十里城灯饰批发市场1F-1-21。
法定代表人:涂利眉,董事长。
原审被告:涂利眉,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审被告:傲图天合(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盛雪荣,执行董事。
上诉人常州市丹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蒙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晓伟及原审被告北京鸿鑫丽雅灯饰经营部(以下简称鸿鑫经营部)、涂利眉、傲图天合(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图天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丹蒙光电公司上诉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丹蒙光电公司一直长期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黄晓伟主张鸿鑫经营部、涂利眉、傲图天合公司、丹蒙光电公司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提供了初步证据,故应以被告住所地、专利侵权的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鸿鑫经营部、涂利眉、傲图天合公司、丹蒙光电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一审被告鸿鑫经营部、傲图天合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本案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丹蒙光电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由丹蒙光电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黄晓伟在审理中已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鸿鑫经营部、傲图天合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黄晓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丹蒙光电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常州市丹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