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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吴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91民初43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吴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富吴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91民初43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公司职工。

被告:广州富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E4721。

法定代表人:吴洪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吴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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