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91民初43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公司职工。
被告:广州富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E4721。
法定代表人:吴洪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吴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