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9975号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陈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轶伟,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轶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因与方轶伟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