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1598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长坑惠佳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坑区1巷****。
经营者:胡艳艳。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长坑惠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