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3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真味永和豆浆饮食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大洋路**凤凰世纪商业广场**188铺。
法定代表人:齐钰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真味永和豆浆饮食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8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