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3954号 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贤虎,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肥东县梦之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郭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越诉被告肥东县梦之声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