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31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伟业日化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侯寨乡中原第一城******。
经营者:谷银娥,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伟业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