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100号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萌,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致尚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
经营者:任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致尚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正确?
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致尚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