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512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米美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大进步****。
法定代表人:许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米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