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793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芹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
经营者:王光芹。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芹子百货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