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585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长白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佳良,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强,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天力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县长白镇鸭绿江大街**法定代表人:佟志军,总经理。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与被告吉林天力泰药业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送我院后,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为5700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