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初9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凯米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东方商厦**/div>法定代表人:袁庆峰,总经理。
被告:兴化市凯米音响器材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东方商厦**/div>经营者:许玮。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方,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兴化市凯米娱乐有限公司、兴化市凯米音响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计1289.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