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5944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
委托代理人:骆星宇,女,汉族,1997年1月30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钟翠红,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福。
被告:大商集团(驻马店)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驻马店)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其他方的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驻马店)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