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03民初12440号原告:中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乐某商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副**。
经营者:鹿红英。
原告中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乐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中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