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02民初6315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被告:临湘市红子商店,注册经营场所为xx经营者:徐玉红。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红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xx,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