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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晓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134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晓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邓晓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13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晓杰,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晓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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