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3执37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秦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丈八六路店,住,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六路丈八南村****/div>经营者:田平化。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丈八六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11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秦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丈八六路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它金融理财。
同时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实际住所地,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实际住所地。
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秦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丈八六路店及经营者田平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同时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325元及利息,未受偿15325元及利息。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陕0113执37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