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49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元氏县友邦通讯手机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路**。
经营者李惠晔。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友邦通讯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