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938号 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街洪村星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林,宁波智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食品产业园灵坂路**div> 法定代表人:谭朝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济南瑞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营市志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潍高路以南广饶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魏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济南瑞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济南鼎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志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