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民初355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铁西区邦多平价店。
经营者:陈明奕,业主。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鞍山市铁西区邦多平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