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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润煤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1328号
案件名称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润煤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宁市润煤工矿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328号原告: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郭佩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昕,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宁市润煤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薛春光,总经理。

原告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润煤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膨胀胶自爆袋”发明专利侵权赔偿金914914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期间临时保护期使用费59608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109715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名称“膨胀胶自爆袋”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098325.8)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6年5月18日获得授权。

原告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被告一直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权期为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计22个月。

被告从2012年10月至2016年5月(共43个月)期间制造、销售的产品处于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发明专利权授权日临时保护期内。

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涉案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5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原告的起诉已不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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