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粤01执5932号曾俊傅、黄东华、广州市白云杰冠西厨设备厂:关于曾俊傅与黄东华、广州市白云杰冠西厨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曾俊傅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50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18元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已发放15092元案款给申请人,余款126元作为执行费并上缴国库。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经办法官: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