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4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百汇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南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陆洁,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市新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住所地荷兰代尔夫特。
授权代表:安娜·玛利亚·海格(AnnaMariaHgg),法律事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
法定代表人:苏欣,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百汇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临汾市新百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37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本案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审查。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