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2127号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生物纳米园****。
法定代表人:BAI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北路自编******v>法定代表人:彭华容。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洛夏商贸部,经营地场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经营地场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纱帽街**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翟静文。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锦江区洛夏商贸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