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民初15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张桥镇聚龙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合蚌北路与老街交汇处聚龙商店。
经营者:胡义忠,男,汉族,1968年8月28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张桥镇聚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