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京山县孙桥镇陈集付氏批发部、宜城市达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4630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京山县孙桥镇陈集付氏批发部、宜城市达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孙桥镇陈集付氏批发部;宜城市达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630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孙桥镇陈集付氏批发部,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孙桥镇陈集街,系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表人:胡久菊,该批发部经营者。

被告:宜城市达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宜城207国道。

法定代表人:张银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养元公司)与被告京山县孙桥镇陈集付氏批发部(下称付氏批发部)、被告宜城市达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宜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第32类分别注册了“六个核桃”、“养生智汇”、“六个核桃,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文字商标,核定商品为植物饮料等。

其中,“六个核桃”商标被河北省评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且该注册商标还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将上述注册商标用于其“六个核桃”饮料商品上。

原告生产、经营中,其“六个核桃”商标被河北省评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该商品被河北省认定为名牌产品;

同时,“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也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调查发现,被诉商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涉嫌假冒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该包装装潢的商品是原告的知名商品。

被诉行为涉嫌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诉商品使用了与“六个核桃”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涉嫌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案初步证据显示,被告付氏批发部为上述被诉商品销售者,被告宜城公司为该被诉商品生产者,两被告均应承担本案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两被告的住所地、被诉行为实施地均不在湖北省武汉市辖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同意选择被告付氏批发部所在的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鉴于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且被告付氏批发部住所地、销售行为所在地在湖北省荆门市,原告对该被告提出了实质性的诉讼请求,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