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14354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新佳华电器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7。
经营者:吴淼英,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新佳华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