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陕01执1995号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商店、某某:关于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某某商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商店经营者某某账户中扣划10431元,其中56元依法扣缴本案申请执行费,其余1037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执1995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