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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刘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3民初359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刘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刘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35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鹏,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迁,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江,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迁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迁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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