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2民初218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系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系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佐客姗姗便利店,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营者:徐姗姗,女,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佐客姗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