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06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敏婕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彭放军。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敏婕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经审查,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