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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654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5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宁乡县菁华铺乡菁华铺村桃林坝租。

经营者:阮寿洪。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嘉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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