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2272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福家居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马路乾。
经营者:林能江。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福家居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