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478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联郭店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锡忠,董事长。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联郭店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