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50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恒大烟酒行,住,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万德隆超市北临/div>经营者:平富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恒大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恒大烟酒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