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95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9840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151236。
被告:钟山区福林烟酒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路**附****。
经营者:林建兵,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山区福林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